品牌故事

臺灣專賣事業起源於日治時代,1898年,臺灣總督府除維持原有之鴉片專賣,並擴大專賣項目,先後實施食鹽與樟腦專賣,並於1901年1月合併原有之臺灣製藥所、臺灣鹽務局及臺灣樟腦局,成立「臺灣總督府專賣局」。臺灣總督府復分別於1905年及1922年將香菸及酒類納入專賣範圍,1942(民國31)年將火柴、度量衡收歸專賣,1943(民國32)年石油亦規定為專賣品。是以,臺灣光復前之專賣品計有香菸、酒類、鴉片、食鹽、樟腦、火柴、石油及度量衡等8項。

1945(民國34)年國民政府抵台後,為確保財源,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決定繼續實施專賣制度,改組為「臺灣省專賣局」,業務範圍縮小為菸、酒、樟腦、火柴、度量衡5項,其餘業務交接給台鹽、中油等公司。1947(民國36)年再改組為「臺灣省菸酒公賣局」,直接隸屬臺灣省政府,專賣業務縮減為菸、酒、樟腦3項,1951(民國40)年修正組織規程,改隸臺灣省政府財政廳,為省屬三級機構,迨至1968(民國57)年樟腦專賣業務終止,公賣局業務僅保留菸、酒2項。

菸酒公賣局為菸酒產、運、銷一貫作業之機構,負責產銷菸酒,並執行菸酒專賣法令。轄屬機構、菸酒配銷單位及經許可之零售商遍布臺灣各地,歷年來經營著有績效,公賣利益繳庫數恆占全國賦稅收入之樞紐地位。

依據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」,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自1999(民國88年)7月1日起,改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,繼續執行菸酒行政管理業務及菸酒產銷業務。近年來,為因應國際化、自由化,政府研議廢除菸酒專賣,開放菸酒產製,先後公布「菸酒管理法」及「菸酒稅法」,並自2002(民國91年)1月 1日起實施,廢止專賣制度,菸酒回歸稅制。

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」於2002(民國91年)4月25日經立法院通過,並於同年5月15日奉 總統公布,菸酒公賣局遂於同年7月1日改制為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(Taiwan Tobacco & Liquor Corporation,簡稱TTL)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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